□ 木須蟲(湖北 公務員)
  3日,記者專訪了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克希。他明確表示,南京絕對不可能像杭州那樣突然限牌,因為江蘇省地方性法規對限牌有明確規定:限牌與否必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,並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,即便審議通過限牌,也必須提前30天向社會公告。(5月4日《現代快報》)
  隨著城市擁擠與污染的加劇,限牌作為治理的手段之一,成了不少城市的選擇。限牌作為公共政策,事實上是對居民特定權利的限制手段。天津與杭州先後“突擊限牌”,註解了權力不受約束,對政府公信造成的深深傷害。
  如此語境下,城市限牌似乎正在形成“多米諾效應”,醞發城市一輪又一輪非理性購車熱潮。毫無疑問,一兩個城市的“突擊限牌”所帶來的影響卻是全國性的,並且是長久的。潛在應對限牌中的種種心理,正在考驗政府的定力與操守。
  不管是人的誠信,還是政府的公信,不在於“諾”,而在於違信有可堪匹配的成本,並由有效的機制來維繫綱常。所以,面對限牌之於政府的信任危機,之於購車亂象對社會正常秩序的損害,江蘇省人大相關人員從法治的角度來澄清,確實要比政府瓜田李下的表態更有力度。
  對於限牌,地方性法規形成的相關規定,不僅僅是政府制定政策要遵循的基本程序,更是政府獲取特定權力的基本途徑,即這種權力是依法賦權的結果。不過,並不是所有地方都和江蘇一樣,在地方法規中制定了限牌的相關規定。那麼,是不是政府就不受約束了,可以相機而定?答案自然是否定的。權力法授是公權力的基本倫理,公權力只能在法規允許的範圍內行使,非法規規定的都是權力的禁區,制定公共政策所需要的權力,需要通過立法的程序來賦權。
  從構建法治政府的角度來解讀限牌,其實也就是限權的基本命題。政府運用公共權力對社會實施公共管理,這個權力是有依據的、有限度的、有邊界的。顯然,政府應當依法行政,嚴格遵守行政權力的基本倫理,做到法不授而不行。同時,也要接受人大的監督,把公共政策的制定內嵌到立法的程序中去,代表人民來行使權力。只有維護行政權力的正當性、合法性,才能確立政府自身的公信力。  (原標題:“限牌”也是 “限權”的命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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